深圳市商業聯合會黨支部管理制度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制度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憲章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會員大會制度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理事會制度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監事會制度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會員管理制度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會員幫扶機制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會員自律公約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秘書處內部管理十條規定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工作團隊工作準則八要八不要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財務管理制度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信息公開管理制度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黨支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重要思想和省、市委關于加強黨建工作的有關精神,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黨建工作要以黨的黨的二十大精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拓展領域、規范運行、創新機制、整體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增強黨的工作影響力和滲透力,提高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保證和促進本會業務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黨組織是黨在基層組織的戰斗堡壘,是職工群眾的政治核心,引導和監督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本會發展起幫助、協調和促進作用。
第四條 基層黨組織必須以促進本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著力點,堅持圍繞本會業務和管理開展黨建工作,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努力增強黨建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組織設置
第五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和市聯合黨委相關文件要求,成立深圳市商業聯合會黨支部。深圳市商業聯合會黨支部共有黨員5人,其中,秘書長徐佳華同志任黨支部書記。
第三章 黨組織主要任務
第六條 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監督會員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第七條 支持會員企業經營者依法行使職權,對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九條 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本會業務健康發展;
第十條 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職工培訓教育,培養“四有” 職工隊伍,培育本會文化,弘揚科學的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推進本會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章 黨組織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支部委員會不定期召開,如遇緊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隨時召開;會議由書記或副書記召集主持,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才能召開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貫徹上級黨組織和支部黨員大會決議的意見,提出和確定本支部的工作及有關事項等;
第十二條 按商會實際情況,全體黨員大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可同黨日活動結合進行;會議由書記或副書記召集主持,有表決權的到會黨員超過應到會黨員的半數以上時,才能召開會議;黨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向全體黨員報告支部工作,研究確定本支部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黨組織每屆任期三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推遲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的,要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換屆選舉時,應召開黨員大會,由上屆委員會主持。有選舉權的到會黨員超過應到會黨員的4/5時,選舉有效。選舉應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約有關程序進行,選舉結果須報上級黨委批準。
第十四條 黨員民主評議制度。以支部為單位每年底或次年初組織黨員開展民主評議活動,由每個黨員向全體黨員全面匯報一年來個人學習提高、完成任務;黨性實踐的情況,接受其他黨員和職工代表的評議。民主評議按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支書點評、代表參評的程序進行。評議發言結束后,下發民主測評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測評定格,分優秀、合格、基木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測評結果由支部委員會討論確認。對評議出的優秀黨員公開進行表彰獎勵,對評議為不合格的黨員按有關規定做出組織處理。
第十五條 黨員教育管理制度。黨支部要建好黨員活動場所和設施,加強對黨員的經常性教育。定期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法律法規,科技文化知識和業務知識,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技能;激勵黨員苦練內功和崗位成才;教育黨員正確認識在本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各自崗位上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對黨費的收繳和管理。
第十六條 發展黨員工作制度。要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要求,按照豎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把本會經營管理、技術骨干作為發展黨員的重點,有計劃地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和發展黨員工作,嚴格程序,把好質量關。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
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民主決策工作,確保本會的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根據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和《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的重大事項,須通過民主程序決定,方能作出決策、執行,保證商會的會員享有同等的發言權、決定權。商會重大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當能生效。
第三條 在決策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平等討論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要特別注意傾聽少數人的意見。建立投票表決制度,按表決意見形成會議決議。未經集體討論,任何個人不得作出決策,要堅決杜絕一個人說了算的現象。
第四條 遵循依法決策原則,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對已經作出的重大決策,要進行復查,與現行法律法規有抵觸的,要及時修正或撤銷。
第五條 本會民主決策應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行決策。調查研究是民主決策活動的前提、依據和基礎性環節,貫穿于決策活動的始終。在進行決策特別是重大決策之前,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掌握真實情況,抓住主要矛盾,作出準確判斷。
第六條 本會的重大決策要在會員大會上公開。完善民主決策公開制度,一是決策事項要公開。二是決策依據要公開。決策的規定,包括有關決策權限、決策程序等規定都要公開。三是決策結果要公開。
第七條 實行對重要決策評估工作,衡量民主決策的實效,有利于總結經驗、改進決策、落實責任,保證決策執行。要將決策評估貫穿于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決策前評估重點是在調研、論證、咨詢的基礎上,對決策事項的可行性進行綜合分析和預測,最大限度地降低決策風險。
第八條 執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是從利益的層面保證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完善決策責任追究的程序、范圍、形式,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深 商 聯 憲 章
2013/4/12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
序 言
深商聯憲章承載的是深商聯的文化,體現的是深商聯人的道德準則和價值規范,是深商聯人的使命宣言和精神契約。
深商聯憲章不是某一個或幾個人的靈感和創造,而是深商聯團隊在商會發展過程中共同創造的經驗結晶,它生長于深商聯管理的實踐,是深商聯人實現夢想、挑戰極限的行動指南。
深商聯憲章是深商聯人在會員服務、經營管理工作中必須遵守之道,是員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須遵守的道德之規章,是銘刻在全體員工內心深處之律法。
深商聯的理念:服務贏得尊重,創新成就未來。
深商聯的核心競爭力: 創新、服務、效率、人才
深商聯工作標準:質量至上、速度優先
深商聯使命:讓深商成為中國最具影響力的商幫,把深商聯打造成中國最受尊重的商會
深商聯價值觀:在成就他人中成就自己。在實現會員、合作伙伴價值的過程中實現商會價值,在實現商會價值過程中實現自我價值
深商聯文化:創新、務實、包容、奉獻、卓越、感恩
第一章 深商聯員工
——深商聯人以仁義立于社會,以奉獻取得自身發展。
第一條 關于深商聯人
凡是與深商聯簽訂合同,認同深商聯文化、參與深商聯建設、推動深商聯發展者均是深商聯人。
眼中沒有歷史就看不到未來。深商聯誕生以來,歷經創業的艱辛、發展的坎坷、取得驕人業績,期間匯聚了所有深商人的夢想、智慧和心血,凡是為深商聯作出過貢獻的人,凡是心系深商、胸懷深商聯發展大局的人,凡是想著為深商聯發展建設做貢獻的人,我們都從情感上認同為深商聯人。
第二條 深商聯人的追求
無論物質或是精神,我們都難以做到盡善盡美,但追求完美卻應是深商聯人永恒的目標追求。
基于我們與生俱來的商會服務性質,基于我們具有競爭優勢的核心資源,我們希望通過全體深商聯人的不懈努力,將深商聯打造成為中國最受尊重的商會。
為了實現深商聯的基業長青,我們要不斷探索具有深商聯自身特色的發展道路,這條道路應該是符合國際化商會發展規律和深商聯客觀實際的、是以深商聯的資源為依托的、是兼顧了歷史、現狀和未來的,找到了這條道路,深商聯的永續發展就有了希望,團隊和員工的利益就有了保障。
第三條 深商聯人的使命
我們的使命是:為深商聯的會員提供有效、不斷提升的服務、讓會員感受到尊重、貼心的關懷,滿足不同領域會員日益增長的個性化服務需要。
為我們的合作伙伴提供完美的、按契約約定的專業化服務。為合作者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新產品。
為員工提供穩定的、可持續改善的工作和發展機會,實現員工個人價值和商會價值的和諧統一。
為深圳的經濟發展盡深商聯人應有的貢獻,為社會和諧盡公民義務,遵紀守法,照章納稅,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 深商聯人的精神
無論順境還是逆境,我們都要保持并倡導一種“務實求真、誠信合作、創業創新、和諧共贏”的精神,這是我們發展的精神動力,更是整個深商聯存在的基石。
務實求真,就要求我們力戒浮夸、力戒言過其實、力戒文過飾非,凡事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誠實地面對真相,務實地解決問題。
誠信合作,就要求我們立足于商會《章程》履行應盡義務,按契約精神處理好與會員關系,把履行《章程》作為立足社會、提升核心競爭力、防范各種風險的根本手段,切實樹立起誠信第一、對社會負責、對會員負責、對與深商聯合作的政府、企業及所有合作伙伴負責的思想。反對無視契約、投機毀譽的行為。
創業創新,就要求我們始終保持一種克難奮進、開拓進取、革新求變的精神狀態。社會的發展、會員的需求變化不容許我們有任何滿足現狀的思想,不進則退,不爭則垮,不變則亡。反對因循守舊的教條主義、不思進取的保守主義、固步自封的經驗主義。
和諧共贏,就要求我們本著統籌兼顧的原則處理利益相關者的關系,統籌各方需求,兼顧各方利益,從而實現和諧共贏。和諧是一種目標,和諧是一種能力,和諧還是一種修養和境界。
打造仁義之師,道德品質的塑造,思想品質的提升是深商聯人永恒的追求,仁義、和諧、共贏是深商聯團隊的處事立命之本。在內部我們要用仁愛之心對待服務對象以及同事,這是內部和諧的基礎。在社會建設中,我們要勇于承擔義務責任。擁有遵紀守法的態度和契約精神,這是外部和諧的基石。
第二章 核心價值觀
——創新 創造 價值
第五條 發展是硬道理
一切事物的根本是無限地生成與發展。我們要始終堅持把推動深商聯的可持續發展作為所有工作的核心,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問題,用發展的手段解決問題,通過發展逐步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衡量社會組織的成長發展的標準不僅僅是會員規模的增長和收入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服務體系、服務項目、人才結構、組織管理體系的優化和服務項目的創新能力、經營項目風險控制能力、市場開拓能力等核心能力的提升,是要不斷保持和增強發展的活力和潛力。
為實現深商聯的可持續發展,必須適時的改革和調整,始終把會員滿意率做為何各項會務工作的著眼點和落腳點,不以會員需求為本的發展,不以政府改革要求的發展,只會把商會引向發展的死胡同。
第六條 發展以人為本
我們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為本”要求我們把尊重人、培育人、發展人、成就人作為深商聯團隊建設的根本目的。“以人為本”不能停留在“以人為成本”和“以人為資本”的認識層次上,而是要堅持“以人為根本”。 本著對職工誠懇負責的態度,把員工的冷暖放在心上,尊重員工的首創精神,切實維護員工的根本利益。
第七條 創新是發展的必然要求
生生之謂道,道窮則求變;變則通,通則久。
創新,意味著變革,意味著調整,意味著通過不斷的“否定之否定”引入新的工作理念,管理方法,創造新的價值為會員提供更切實可行的服務,實現自我提升和自我超越。面對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變化,惟有創新,才能使我們更好的滿足會員不斷變化的服務需用和政府、社會、合作方不斷變化的服務需求。
深商聯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我們不斷發揚勇于創新、善于創新的精神。我們提倡在尊重科學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規律的基礎上追求創新,寬容在創新中遭遇的失敗,反對盲目創新、為創新而創新。
第八條 謀求正當利益的最大化
深商聯不諱言對利益的追求,為會員謀求正當利益,為商會發展謀求正當利益,為員工謀求正當利益的是我們立足社會的前提。我們追求的利益一定是通過為社會提供服務和正當經營贏得的利益。
我們提倡謀利于市場而不是謀利于會員、謀利于創造而不是謀利于占有、謀利于合法而不是謀利于違規。我們堅持依法經營、正當取利的理念,把合法、合規、合程序作為處理一切經營工作的根本原則。解決了這個問題,就解決了商會經營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問題。
第九條 經營重在實踐
我們崇尚空談誤國、實于興幫的理念,提倡多做少說,著手解決問題。只有靠行動抓住稍縱即逝的機會,才能使商會不被過去牽絆,抓住未來商機。沒有行動,再完美的策劃、說教,只會是一紙空文、一句空話。多數困難都存在于自身的觀念之中,關鍵是一定要到實踐中走一圈,把實踐作為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第十條 價值系于卓越
追求卓越、拒絕平庸是我們的價值取向,也是我們立足于社會、立足會員永續發展的基本準則。我們要極力把完美的服務產品和服務項目帶給會員。讓我們的會員享受到最完美的服務。
第十一條 挑戰資源極限
挑戰資源極限是商會效益最大化的體現。我們提倡用經營的眼光看待一切資源,用創新的方式整合資源,追求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資源配置的最優化,我們反對資源的無效分割和嚴重內耗,提倡資源的共享和協作。
資源有限,創新無限。創新是舊資源的新整合,我們鼓勵通過體制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合作創新等多種創新性的方式挑戰現有資源利用空間的極限。
資源有限,服務無限。我們倡導并積極踐行“服務創新價值”的理念,鼓勵通過多層次、多樣化、高質化的增值服務,動態的、全方位的滿足會員和政府的需求,不斷提升有限資源所產生的附加值。
第十二條 服務提升價值
服務是深商聯工作的主線,貫穿各項工作始終。以服務贏得尊重、以服務創造價值,以服務促進發展,是商會一成不變的基本原則。
我們堅信需求永無止境,服務也無止境。我們要不斷推動服務手段多樣化、服務理念現代化、服務水平高質化,化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化單一服務為多樣化服務,化大綜合服務為個性化服務。
深商聯的各個分支機構、部門都要重視服務、研究服務、提高服務、做好服務。解決了這個問題,就解決了深商聯存在的價值。也解決了團隊工作的方向問題。
第十三條 品牌建設長期化
品牌是深商聯最寶貴的無形資產,是深商聯可以持續有效利用的無形資源。深商和深商聯雙品牌建設,是我們可持續發展的長期戰略,關鍵在于重視品牌的價值并持續不斷地對品牌進行培育。要建立具有競爭力的品牌價值觀,將無形的文化價值轉化為有形的品牌價值,把文化財富轉化為商會競爭的資本。
第三章 管理之道
——管理之作用,在于激勵創造與抑制消耗。
第十四條 整體大于局部之和
深商聯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要堅持“整體大于局部之和”的思想,所有部門、機構通過統一的、系統地戰略規劃和戰略管控整合成一個有機聯系、良性互動的整體,形成戰略目標統一、調整步伐協調一致、資源有效協同的一盤棋格局,有效實施戰略管控和戰略監督。
我們推行的管理模式是一支聯合艦隊,各個艦只都有一定的戰斗力,日常工作中可以按指揮艦的部署各自為戰、分兵作戰,而在大戰到來時就是一支整齊劃一的聯合艦對,目標一致、火力集中。
我們不推行一列火車式的管理模式,因為火車加掛的車廂越多,車頭的負擔越重,行動緩慢、低效、風險性大。深商聯的發展經驗和社會組織的的發展訴求使我們探索出符合深商聯發展的模式,統籌和分制相結合,利于提升團隊戰斗力,利于培養和選拔人才,利于防控風險,利于專業化服務的提升。形成目標明確、版塊清晰、執行深入、防止官僚作風、人才得不到合理使用,此模式為深商聯的發展不斷的儲備人才、讓有為的人才有位,有職、有權,有尊嚴,有發展成長的空間。
第十五條 內部管理實行主、副業協同發展
深商聯的內部管理實行效率優先原則,追求務實高效,反對官僚作風,一切部門設置、版塊分工、人員安排均圍繞便捷、易操作執行這一主原則。目的是最大限度的發揮資源協同的整體優勢滿足會員及合作伙伴需求。
我們按照業務鏈和價值鏈的內在要求,圍繞核心資源和核心業務,理順主營業務和其它版塊業務內在關系和各自運營流程,真正實現一體多翼的艦隊格局。并在此基礎上協調好主業與其相關配套業務的關系,有效的提升各版塊的核心能力,促進深商聯主營業務與非主營業務集團式協同發展。從而形成流程合理、運行高效、良性互動的價值創造鏈條,在組織架構上設計高起點、高標準,實現圍繞主業的集團化管理模式,強化造血功能。為永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第十六條 戰略決定結構
戰略決定結構是我們建立和調整內部組織的基本原則。組織結構的演變應當具有階段性,是隨著戰略的調整而調整的。基于戰略的穩定性,組織結構在一定時期內要保持相對穩定。
內部組織的建立和健全,必須有利于強化責任,確保商會目標和戰略的實現;有利于簡化流程,快速響應會員的需求和市場的變化;有利于提高協作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信息的交流,促進創新和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有利于培養未來的領袖人才,使商會可持續成長。
要通過建立和完善負責任的制度體系,把科學的、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進行制度化、規范化,形成一套權責清晰明確、責權利統一對等、考核評價科學的制度體系,從而減少和杜絕責任缺失、履職不到位、履職而不盡責、盡責而不盡心和不負盈也不負虧的錯誤現象。
第十七條 職能專業化、職責分工合理化
職能專業化原則是建立內部職能部門的基本原則。職能部門盡量歸口設立偏平化管理,盡量避免多頭領導現象,最大限度確保管理效能。
管理職務設立的依據是對職能和業務流程的合理分工,并以實現組織目標所必須從事的一項經常性工作為基礎。職務的范圍應設計得足夠大,以強化責任、減少協調和提高任職的挑戰性與成就感。設立職務的權限應盡可能的集中。對設立職務的目的、工作范圍、隸屬關系、職責和職權,以及任職資格應作出明確規定。
商會部門設置要以服務專業化、精準化、個性化為依據,以方便會員和合作伙伴為切入點,一切從會員和客戶需要出發,以方便會員和合作伙伴為目的。
第十八條 重點工作項目化
項目管理應與職能管理共同構成商會的基本管理方式。凡關系深商聯生存與發展的、具有一次性跨部門特征的工作,靠已有的職能管理系統按例行的方式管理是難以完成的,應實行跨部門的團隊運作和項目管理。
我們提倡在項目管理上推行戰時體制,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在人員管理上實行“一對一”的垂直管理,賦予上級對下級充分的指揮和任免權,確保整個項目高效推進。
要適度控制項目數量以實現資源有效利用和提高組織整體運作系統。項目完成驗收后,按既定程序轉入例行職能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合理產出基礎上的成本最小化
有效地控制管理的成本,不僅要建立成本控制的正確觀念,還要不斷的探索成本控制的方法。必須把降低成本的績效改進指標納入各部門和版塊的績效考核體系,與部門、版塊主管和員工的切身利益掛鉤,建立自覺降低成本的機制。
成本控制意識要無處不在、無時不在。鼓勵員工事事講求方法,時時顧及成本。要相信永遠有更好的辦法,人人都有改善的能力,事事都有改善的余地。最大限度的調動管理者和員工聰明才智,實現合理產出基礎上的成本最小化。
第二十條 靈活響應市場
不斷提高管理體系的效率,靈活響應會員、響應市場,是我們長期適應社會、立足市場的關鍵。盡可能的減少組織的層次,以提高組織的靈活性。
既要確保正向直線職能系統制定和實施決策的政令暢通,又要對逆向和橫向的求助系統作出及時靈活的響應,使最貼近會員和市場、最先覺察到變化和機會的高度負責的基層主管和員工,能夠及時得到組織的支援,確保為會員和合作伙伴提供及時完備的服務,為組織目標作出與眾不同的貢獻。
第四章 領導之道
——領導者的道德是精神價值和制度價值的創造。
第二十一條 權力結構應保持良性與穩定
領導制度即權力結構,是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確保組織的可持續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和長期任務,完成這項任務需要一個具有一定穩定性和連續性特征的強有力的領導核心。
良好的梯隊建設機制和接班人培養機制有助于權力結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要把領導團隊的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作為戰略性的任務來持續推進。要突破“無過便是功”論資排輩的觀念,大膽提拔和選用引進德才兼備、具有服務意識、創新精神、專業技能、責任心強、大局意識強、溝通能力好、協調能力好、平和謙虛、綜合素質高優秀人才,敢于把業績平庸、長期打不開局面、修養不夠、個人利益膨脹、沒有全局觀念的管理者調整下來。
第二十二條 實踐產生領導力
領導者的權威性和合法性主要來自于被實踐檢驗證明了的領導力。領導力主要包括在商會發展實踐中展現出來的戰略引領能力、整合資源能力、化解風險能力、改革創新能力和隊伍建設能力。
戰略引領能力是領導者謀劃發展的能力,我們的領導團隊首要的任務就是要從實際出發,審時度勢,把戰略清晰化。
整合資源能力是領導者推動發展的能力,能否有效整合資源,實現商會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是衡量領導者市場競爭能力和推動發展能力的重要因素。
化解風險能力是領導者確保穩定發展與和諧發展的能力,這是影響領導者能否帶領商會經住考驗、度過難關、擺脫困境的關鍵因素。
改革創新能力是領導者帶領商會釋放發展活力,走向市場化、良性化的關鍵,我們的領導者要能夠與時俱進,適時地在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項目創新上有所作為。
隊伍建設能力是領導者推動商會保持發展活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永續經營的關鍵。選賢進能、組建隊伍是領導者的第一要務。領導者在明確了組織發展方向和戰略后,必須要把干部隊伍建設問題作為核心任務來抓。
第二十三條 作風建設要深入靈魂
我們選擇領導者和接班人,重言行又重品質,重頭腦又重靈魂。要堅持不懈的抓領導班子和管理層的作風建設,時刻警惕和防止領導成員不思進取、思想僵化、固步自封、資源外泄、以權謀私現象。
我們的管理團隊和管理者必須是勇擔責任、心里始終想著商會利益,而不是不顧大局、心里始終想著本位和個人利益;必須是有能力克服困難、敢于迎難而上的隊伍,而不是遇困難就退縮、缺乏克難奮進精神的隊伍;必須是實干興邦、多干實事的實干家隊伍,而不是空談誤國、夸夸其談的評論家隊伍;
第二十四條 管理者要對決策負責
要建立問責制和辭職制度。管理者要敢于負責,敢于擔當,敢于啃硬骨頭,打硬仗,善于處理和解決復雜矛盾和問題。
商會內部管理的運營決策要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決策,決策的依據是從賢而不從眾。一旦形成決策務必堅決執行,不能當斷不斷、貽誤戰機,更要嚴禁有令不行、政令不通。
領導人和管理者做出的管理決策,必須兼顧現在和未來。嚴格禁止現任管理者為追求商會的即時利益而損害商會長遠發展的行為。
第五章 用人之道
有為才能有位,
第二十五條 以德聚人則事業興
經營商會要以德聚人,把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位置上,要建立健全責任執行機制,不斷提升戰略執行力。讓有位者有為。守時守位、盡職盡責、服從戰略是對管理層和員工的基本要求。
要暢通溝通渠道,讓愿為者有為。要在指令式的“硬性”執行方式中,更多的注入平等式的“柔性”執行方式,更多的進行開誠布公、實話實說的溝通、聯系與協調,努力暢通、拓展公司內部上情下達和下情上曉的溝通渠道。
要建立起一種行之有效的執行文化。必須本著虛功實做的原則,著眼于商會發展的核心目標,著眼于商會發展戰略的有效實施,著眼于商會發展的客觀實際,不斷強化執行文化的建設,進而讓戰略真正落地。
第二十六條 善用內部人才
十步之內必有芳草,十邑之內必有賢才。
要堅持能力主義和成果主義原則,不斷加大內部人才開發和培訓力度,積極推行員工競聘上崗制度和管理干部輪崗交流機制,持續完善薪酬激勵和考核晉升制度,讓內部的優秀人才不斷的脫穎而出。
對人、財、物這三種關鍵資源的分配,首先是對優秀人才的分配。要使最優秀的人擁有充分的職權和必要的資源去實現分派給他們的任務。
第二十七條 廣納五湖四海之賢才
要有“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懷,廣納五湖四海之賢才,不斷的對深商聯的人才隊伍進行結構性補充和戰略性儲備。
我們的事業需要各種人才,內部的人員要使用好、培養好,同時也需要結構性的從市場上、從企業中、從政府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只有充分發揮各級各類人才的作用,只有各類人才和衷共濟,商會的可持續發展才有希望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關注績效改進
商會的戰略目標和會員滿意度是建立績效改進考核指標體系的兩個基本出發點??冃Ц倪M考核指標體系應起到牽引作用,使每個部門和每個員工的改進努力朝向共同的方向。績效改進考核指標必須是可度量的和重點突出的。指標水平應當是遞進的和具有挑戰性的。只要我們持續地改進,就會無窮地逼近高質量、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理想目標。
第二十九條 變用人工作為工作育人
培養員工是每一個深商聯的首要責任。要有人人皆人才的胸懷和視野,用人之長,補人之短,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使用人才時,不僅要授其職權,還要傳其思想,使人才在使用中提高,在使用中成長,把用人工作轉變成工作育人。
要重視員工的培訓。員工培訓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員工內在知識的更新,提高員工的工作績效,在商會內部形成良好的學習氛圍,使員工能夠適應商會不斷變革、創新和發展的需要。要通過系統的團隊學習,建立共同愿景,不斷改善員工的心智模式,激勵員工不斷的實現自我超越,最大限度的激發員工的活力和潛力。
第三十條 用文化凝聚人心
經營文化就是經營人心。一個團隊只有交力同心,才能凝聚起超越困難的勇氣;一個企業只有形成共識,才能迸發出推動發展的合力。我們的任務是帶領員工依據基本職責和商會宗旨,主動負責地開展工作,創造一個風清氣正、簡單和諧、感恩尊重、充滿活力的文化氛圍。
我們一定要把“內倡和諧,外求進取”作為輿論導向的主基調,積極引導員工不斷轉變觀念、理順情緒,使之與商會同呼吸共命運,從而營造出創造型而非消耗型的文化氛圍。
第六章 關于憲章
——凡事皆有道,貴在善于發現。
深商聯是結晶體,其堅強的內核散發沁人的芳香,我們的任務是傳承、融化,使之釋放馨香和悅人新曲。
深商聯是中國社會組織中一支生力軍,是深圳經濟發展中一支新銳力量,它正一步步腳踏實地走向輝煌,我們有義務把它的歷史書寫的更加絢麗多彩,有責任為一個新的商幫崛起貢獻自己的力量。
我們是開拓者,是創建者,應善于把深商聯實踐同中國社會組織發展模式有機結合起來,創造出商協會組織新的精神價值體系和經營發展模式。
我們期望深商聯憲章不僅傳遞商會使命的重大信息,還能對深商聯創新發展、和諧發展做出顯著貢獻,創造深商聯人特有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
深商憲章按理事會屆期每隔三年修訂一次,在商會會長、部分會領導、管理團隊中進行修改的論證,擬出清晰的提案,在征求廣大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后予以公布執行。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會員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商聯會員大會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和《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章程》規定,結合商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舉薦,具體薦舉方式由理事會研究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明確會員代表數和會員代表單位)。會員代表屆滿后須重新推選。
第三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員大會職權
第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五) 選舉產生理事會;
(六)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
第八條 秘書處在會員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必須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和會議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單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并由法人代表簽名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條 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理事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商聯理事會管理,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和《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章程》規定,結合商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章 理事會職權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理事會管理
第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理事會須有過2/3的理事出席、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托執行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七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八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會長辦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或會長授權執行會長主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并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時;
(三) 監事會提議時。
第十一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和聘任制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監事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監事會管理,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和《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章程》規定,結合商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監事在任期內,會員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候選人資料應在會員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公開,以保證會員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五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二章 監事會職權
第六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向理事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章 監事選舉條件
第七條 監事必須具體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章 監事長職權
第八條 監事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五章 監事會管理
第九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全部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報協會理事會通過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一條 監事長可由會員大會監事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監事直接擔任,也可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如通過會員大會監事選舉的,最高得票數者為兩名或以上時,應在最高得票者中進行第二次選舉,直至產生監事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會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本會會員入會、退會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和《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章程》規定,結合商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從事商貿流通業及相關行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過批準均可成為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是與商貿流通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企業經營者、行政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申請,經批準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三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覺自愿加入本會;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一)款的要求。
第四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向會員部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會員部進行初審;
(三) 由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報會長批準;
(四) 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秘書處發出入會通知書;
(五) 會員繳納會費后,由秘書處代表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重大問題的表決權;
(三) 本會各種活動的參與權;
(四) 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本會工作監督權;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 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
(五)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 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2014年之前入會企業繳納標準: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2014年之后入會企業繳納標準: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第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的活動或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秘書處收回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會員幫扶管理辦法
為規范商會會費管理,更好地支持、幫扶商會會員企業的發展,根據商會《章程》和財務相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商會會費按照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和商會《章程》要求,遵循“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致力于會員服務。
第二條 商會會費支持運作要體現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避免風險,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
第三條 商會會費支持會員額度按照會員任職職位界定借款額度,同時根據相關職位界定會費收取的利率,具體標準如下:
職位 會費借款額度 擔保額度 適用利率(含管理費)
會員 20萬以下 0萬
理事 50萬以下 0萬
副會長 100萬以下 50萬
常務副會長 150萬以下 100萬
第四條 會員借款條件:
1) 會員無不良信用,有合理借款用途;
2) 有相應級別商會領導信用擔保,當會員借款無法償還時,擔保人應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借款責任。
第五條 商會會員會費支持采取信用擔保。會員借用會費須有兩名或者三名以上會領導擔保,但其中一名應高于借款人一級及以上職務的會領導擔保。
第六條 會員借款流程:
(1)向商會秘書處提出借款申請;
(2)商會秘書處匯總和核實借款條件;
(3)秘書處將會員借款需求提交執行會長會議討論決定;
(4)簽訂借款合同和信用擔保合同;
(5)發放貸款。
第七條 會員借款期間不高于一年,如需超過一年,借款到期償還后可按借款條件申請續借;
第八條 借款利息按月利息計算,每月或每季度到期償還利息,到期還本。
第九條 會員逾期無法償還的,由擔保人共同償還,仍舊無法償還的,按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商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利息和本金催繳。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
會員自律公約及道德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建團結和諧商會氛圍,維護商會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共同利益,保護和促進商會會員之間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增強商會凝聚力,規范商會會員生產、經營行為,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是商會會員自律性公約,是商會會員文明服務、公平競爭、規范行為、自我約束的準則。
第三條 商會會員自律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誠信。
第四條 本公約所稱商會會員,是指成為深圳市商業聯合會會員單位或會員個人。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五條 會員應嚴格遵守: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商會《章程》、《會員自律公約》和商會其它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會員應當嚴以律己,自覺約束個人或企業行為,注意小節,不得損害商會的整體利益及社會聲譽,自覺遵守如下規定:
(一)自覺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積極開展項目合作和創新,提升商會整體競爭力;
(二)講究信譽,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努力提升商會的社會形象;
(三)團結協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不搞拉幫結派等有損于商會團結的行為;
(四)主動制止違反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行為,并避免商會遭受重大利益損失;
(五)會員特別是領導層,必須時刻注意個人形象,嚴禁在公共場合酗酒滋事、損害商會的聲譽;
(六) 對企業負責,對商會負責,對社會負責,對家庭負責,遠離“黃、賭、毒”,禁止酒后駕車;
第七條 商會對會員單位的服務,依靠“引導扶持、互助互濟、友好協商、求同存異、力求雙贏”的辦法。
第八條 商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會上個人可充分發表意見,一旦決議經表決后生效,個人不同意見可保留,但必須執行決議。會議決議需經到會半數以上人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與監督
第九條 商會將定期就本公約的執行情況向會員進行核查和監督,對執行公約成績突出的會員企業給予表彰,并定期通報公約執行情況。
第十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商會可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并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書面批評;
(二)商會內警告或通報批評;
(三)勸其退會;
(四)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經理事會審議后予以罷免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自覺遵守本公約的會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會可對其予以適當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內部制度以保證本公約之嚴格遵守者;
(二)進行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發或管理創新,貢獻突出者;
(三)誠信守法,市場信譽卓著者;
(四)熱心商會建設,對商會發展提出重大意見、建議并被主管機關或商會采納者;
(五)其他成績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公約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十二條 本公約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秘書處
內部管理十條規定
每一位深商聯人都是深商聯大家庭的重要一員,
每一位深商聯人都是深商聯的形象大使、宣傳大使,
當以商會大局觀為重,以商會美譽度為重,以身作則,謹言慎行。
- 遵守法律法規,遵從社會公德;
- 擁護深商憲章,恪守行為規范;
- 投身深商事業;傳播深商文化;
- 緊貼會員需求,創新服務模式;
- 維護商會形象,保守商會機密;
- 牢記初心使命,爭當模范先鋒;
- 反對以權謀私,崇尚顧全大局;
- 反對形式主義,追求務實高效;
- 反對官僚主義,推崇少說多做;
- 反對鋪張浪費,厲行勤儉節約;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工作團隊
工作準則八要八不要
一、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商會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內容,不用商會資源謀取個人利益,不用工作時間為個人辦私事,不從事第二職業,不私費公報。
二、在各類評選中,要嚴格執行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在評選過程中不承諾、不徇私,不收受紅包、禮品。走訪過程中自行解決用餐問題,不給企業添任何麻煩。
三、要作風正派,堅守社會道德底線,不允許搞拉幫結派、吃吃喝喝小圈子,男女同事要品行端正,不搞曖昧,樹立風清氣正的良好風氣。
四、要求真、務實、高效,不要形式主義,反對官僚作風。各級領導者的選用標準是以執行落地能力為前提的領導力,不說空話、套話、假話。
五、不要泄露任何商業機密、會員信息、各合作方資料、項目資料及各級內部會議內容,要嚴格保守商會機密,不做違反商會利益的事。
六、要團結一致、同心協力,要有全局觀念,商會各部門要協同作戰,不要本位主義。協調不了的問題和矛盾通過報上級領導解決。提倡公開解決矛盾,反對捂蓋子,發對發牢騷講怪話,反對會上不說、會下亂說,激化矛盾。
七、要恪守工作規范,上班期間、出差期間及參加商會活動期間,不酗酒鬧事。著裝要得體,女士不要穿超短裙,不要露肩;男士不要穿背心短褲,正常工作日以著工裝為宜。
八、要遵守員工守則,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中途不無故溜號。外出走訪開會要按規定打卡報備,不要事后報備。商會正常周例會要按時參加,不允許請假。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了規范本商會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及《廣東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等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2 自覺遵守國家財務會計管理規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的業務和經濟財務監督。
1.3 商會實行財務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統一掌握安排資金運作、資金使用、財產購置、費用開支、財產損失處理。各項支出必須經財務部門審核,報經商會秘書長批準后方能用款。
1.4 商會配備只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1.5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6 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1.7 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1.8 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8.1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商會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1.8.2 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
1.8.3 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據。
1.8.4 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1.8.5 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1.8.6 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1.8.7 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1.8.8 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8.9 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后,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外,商會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1.8.10 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8.11 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1.8.12 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于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1.9 會計記賬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
1.10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1.11 商會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其具體情況,制定會計核算辦法。
1.12 商會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資 產
2.1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并由商會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商會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資產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托代理資產等。
2.2 商會應當至少于半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價值在以后會計期間得以恢復,則應當在該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部分或全部轉回已確認的減值損失,沖減當期費用。
2.3 對于商會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于商會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2.3.1 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表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實際成本。
2.3.2 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τ谏虝邮艿膭趧站栀?,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2.4 本制度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
2.4.1 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2.4.2 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采用合理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在本制度規定應當采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實無法可靠計量,則商會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所取得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在以后會計期間,如果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則商會應當在該資產能夠可靠計量的會計期間確認,并以公允價值予以計量。
2.5 商會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2.5.1 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5.2 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2.5.2.1 支付補價的商會,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5.2.2 收到補價的商會,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金+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稅金)÷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2.5.2.3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三章 流動資產
3.1 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預付賬款、存貨、待攤費用等。
3.2 商會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商會,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與按月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會計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資產減值準備等)。
3.3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投資等。
3.3.1 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3.3.1.1 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其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3.3.1.2 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3.3.1.3 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3.3.2 短期投資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在購買時已計入應收款項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3.3.3 在期末,商會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短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市價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確認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短期投資期初已計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市價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3.3.4 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投資損益。
3.3.5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會計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凈額。
3.3.6 商會的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包括委托理財)應當區分期限長短,分別作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核算和列報。
3.4 應收款項是指商會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3.4.1 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并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3.4.2 期末,應當分析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
3.5 預付賬款是指商會預付給商品供應單位或者服務提供單位的款項。預付賬款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并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3.6 存貨是指商會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或捐贈的,或者為了出售或捐贈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或者將在生產、提供服務或日常管理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資、商品等。
3.6.1 存貨在取得時,應當以其實際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購成本一般包括實際支付的采購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于存貨采購的費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與存貨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贈的存貨,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期 定其成本。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3.6.2 存貨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3.6.3 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商會的管理權限,經理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對于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并確認為當期收入;對于盤虧或者毀損的存貨,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等,將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3.6.4 期末,商會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存貨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確認存貨跌價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存貨期初已計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可變現凈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本制度所稱的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業務活動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將要發生的成本以及銷售所必需的費用后的金額。
3.6.5 待攤費用是指商會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待攤費用應當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
3.7 商會應當劃清捐贈和捐贈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的界限,并區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3.7.1 如果商會接受資產提供者的資產的條件是為其提供一項服務,盡管這項服務的結果可能是無形的、不確定的或難以計量的,該項接受的資產也不能作為捐贈處理。
3.7.2 如果商會接受資產提供者的資產的條件是必須將該資產轉交給其指定的地方、單位或個人,這類業務也不屬于捐贈,應作為一項代收代付業務,將該項接受的資產確認為負債。
3.7.3 如果資產提供者允許商會在章程規定范圍內自主確定所接受資產的受益項目,這類業務屬于捐贈,該項接受的資產應作為捐贈收入處理,并分別不受限制捐贈、暫時受限制捐贈和永久受限制捐贈進行明細核算。
3.8 商會的受贈資產應當區分資產形態確定入賬價值:
3.8.1 受贈資產如為現金,應按實際金額入賬。
3.8.2 受贈資產如為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3.8.2.1 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的,應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3.8.2.2 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如該受贈資產的價值可以合理確定的,按確定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該受贈資產的價值不能合理確定的,可以暫不入賬,但應設置輔助賬,登記該受贈資產的數量等情況。
3.8.2.3 如接受捐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3.9 商會處置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3.9.1 將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轉為自用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3.9.1.1 對于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實物資產,應轉入存貨,并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存貨的實際成本;
3.9.1.2 對于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實物資產,應轉入固定資產,并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3.9.1.3 對于受贈的無形資產,應轉入無形資產,并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
3.9.2 將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直接用于對外捐贈的,應將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資助項目成本。
3.9.3 將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對外出售的,出售收入應作為其他收入處理;同時將所售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其他支出。
3.10 以接受捐贈為主的商會,對于接受捐贈的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應在期末時按可變現凈值與成本孰低計量,對于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受贈資產減值準備,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受贈資產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第四章 長期投資
4.1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
4.2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4.2.1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4.2.1.1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4.2.1.2 接受捐贈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3.6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4.2.1.3 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4.2.2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核算。如果商會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如果商會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經股東大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批準宣告發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按應當享有或應當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調整投資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賬面價值。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設置輔助賬,進行數量登記。
本制度所稱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單位的經濟活動中獲得利益;本制度所稱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影響,是指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決定這些政策。
4.2.3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4.3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4.3.1 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4.3.1.1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4.3.1.2 接受捐贈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3.6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4.3.1.3 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4.3.2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按照直線法,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予以攤銷。
4.3.3 持有可轉換商會債券的商會,可轉換商會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當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商會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當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4.3.4 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4.4 商會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當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
4.5 期末,商會應當按照本制度3.5條的規定對長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確認長期投資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長期投資期初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可收回金額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4.6 本制度所稱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指銷售價值減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第五章 固定資產
5.1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5.1.1 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5.1.2 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
5.1.3 單位價值較高。
5.2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根據以下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5.2.1 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固定資產的其他支出(如,運輸費、安裝費、裝卸費等)確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5.2.2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成本。
5.2.3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3.6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5.2.4 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5.2.5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的狀態前發生的借款費用等確定其成本。
5.3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5.4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所建造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5.4.1 對于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使用費等確定其成本。
5.4.2 對于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確定其成本。
5.5 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確定的允許資本化的期間內,應當按照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的實際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這里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
5.5.1 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
5.5.1.1 資產支出已經發生;
5.5.1.2 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5.5.1.3 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5.5.2 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中斷期間內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確認為當期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是,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5.5.3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通常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以下狀態時,應當視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5.5.3.1 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5.5.3.2 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5.5.3.3 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5.6 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將在建工程成本轉入固定資產核算。
5.7 商會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
5.7.1 商會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
5.7.2 商會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由于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而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信息。
5.8 商會應當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5.9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商會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服務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但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當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其他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5.10 商會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或者費用。
5.11 用于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不必計提折舊。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單列單列“文物文化資產”項目予以反映。
5.12 商會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管理權限經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并計入當期收入;盤虧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商會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費用。
5.13 商會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六章 無形資產
6.1 無形資產是指商會為開展業務活動、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6.2 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
6.2.1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確定其實際成本。
6.2.2 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6.2.3 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6.2.4 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6.3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6.3.1 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6.3.2 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6.3.3 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6.4 商會處置無形資產,應當將實際取得的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收入或者費用。
6.5 受托代理資產
6.5.1 受托代理資產,是指商會因從事受托代理交易而從委托方取得的資產。在受托代理交易過程中,商會通常只是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交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商會本身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托代理資產的用途或者變更受益人。
6.5.2 商會應當對受托代理資產比照接受捐贈資產的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原則,但在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負債。
第七章 負 債
7.1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商會。負債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和受托代理負債等。
7.2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應當將其確認為負債,以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予以計量,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予以反映:
7.2.1 該義務是商會承擔的現時義務;
7.2.2 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商會;
7.2.3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7.3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預收賬款、預提費用和預計負債等。
7.3.1 短期借款是指商會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
7.3.2 應付款項是指商會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未付款項。
7.3.3 應付工資是指商會應付未付的員工工資。
7.3.4 應交稅金是指商會應交未交的各種稅費。
7.3.5 預收賬款是指商會向服務和商品購買單位預收的各種款項。
7.3.6 預提費用是指商會預先提取的已經發生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7.3.7 預計負債是指商會對因或有事項所產生的現時義務而確認的負債。
7.4 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費用。
7.5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
7.5.1 長期借款是指商會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7.5.2 長期應付款主要是指商會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7.5.3 其他長期負債是指除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外的長期負債。
7.6 各項長期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7.7 受托代理負債是指商會因從事受托代理業務、接受受托代理資產而產生的負債。受托代理負債應當按照相對應的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予以確認和計量。
第八章 凈資產
8.1 商會的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凈資產應當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等。商會的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機構對凈資產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決策、決議或撥款限額等,屬于商會內部管理上對資產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屬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凈資產。
8.2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認為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
8.2.1 所限定凈資產的限制時間已經到期;
8.2.2 所限定凈資產規定的用途已經實現(或者目的已經達到);
8.2.3 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撤銷了所設置的限制。8.3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受到兩項或兩項以上的限制,應當在最后一項限制解除時,才能認為該項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
第九章 收 入
9.1 收入是指商會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收入應當按照其來源分為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等主要業務活動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9.1.1 捐贈收入是指商會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
9.1.2 會費收入是指商會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收入。
9.1.3 提供服務收入是指商會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收入、醫療費收入、培訓收入等。
9.1.4 政府補助收入是指商會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9.1.5 商品銷售收入是指商會銷售商品(如出版物、健康保健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9.1.6 投資收益是指商會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商會如果有除上述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當單獨核算。
9.1.7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對于商會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9.2 商會在確認收入時,應當區分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9.2.1 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于交換交易。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銷售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9.2.1.1 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9.2.1.2 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9.2.1.3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商會;
9.2.1.4 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9.2.2 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屬于非交換交易。對于因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9.2.2.1 與交換相關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商會并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9.2.2.2 交換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9.2.2.3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9.2.3 一般情況下,對于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但當商會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應當根據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9.3 商會對于各項收入應當按是否存在限定區分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9.3.1 如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收入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
9.3.2 商會的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和投資收益等一般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商會的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別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9.4 期末,商會應當將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
第十章 費用
10.1 費用是指商會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費用應當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10.1.1 業務活動成本,是指商會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如果商會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比較單一,可以將相關費用全部歸集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進行核算和列報;如果商會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種類較多,商會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
10.1.2 管理費用,是指商會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商會理事事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與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其中,福利費應當依法根據民間非營組織的管理權限,按照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等的規定據實列支。
10.1.3 籌資費用,是指商會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商會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商會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費用。
10.1.4 其他費用,是指商會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者籌資費用中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等。商會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于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共同發生的,而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應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
10.1.5 商會發生的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按其發生額計入當期費用。
10.1.6 期末,商會應當將本期發生的各項費用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非限定性凈資產,作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減項。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報告
11.1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商會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報告。
11.2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以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則是以整個會計年度為基礎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
11.3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商會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注應予披露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商會在編制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確認與計量原則。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相對于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而言可以適當簡化,但是,它仍然應當保證包括了與理解中期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業務活動情況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重要財務信息。
11.4 商會采用的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4.1 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11.4.2 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商會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11.5 商會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核算會計政策的變更,如果追溯調整法不可行,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核算;如果相關法律或會計制度等另有規定,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算。
11.6 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應當區分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11.6.1 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有關的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商會應當就調整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相關資產、負債和凈資產,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所屬期間的相關收入、費用等進行調整。
11.6.2 非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商會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非調整事項的性質、內容,以及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情況的影響。如無法估計其影響,應當說明理由。
11.7 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張報表:
11.7.1 資產負債表;
11.7.2 業務活動表;
11.7.3 現金流量表。
11.8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1.8.1 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11.8.2 理事會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11.8.3 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11.8.4 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11.8.5 受托代理交易情況的說明,包括受托代理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依據、用途等;
11.8.6 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11.8.7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11.8.8 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11.8.9 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11.8.10 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11.8.11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11.9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11.9.1 商會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11.9.2 商會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下一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
11.9.3 對商會運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1.10 商會對外投資,而且占對被投資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者雖然占該單位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上的控制權的,或者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11.11 商會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如果商會被要求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外提供。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11.12 商會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組織名稱、組織登記證號、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中期、報出日期,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第十二章 經費使用管理
12.1 商會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后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12.2 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報執行會長審批。
12.3 審批權限。商會日常開支均報執行會長審批。
12.4 因公出差需借款均報執行會長審批。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信息公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本會的信息公開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和《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將可能對本商會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1.3 本會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公開的信息,也應當予以公開。公開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3.1 本會基本信息;
1.3.2 本會收費項目及標準;
1.3.3 本會付費、項目收入、支出情況;
1.3.4 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1.3.5 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1.3.6 行業(會員)檢查和處罰信息;
1.3.7 對商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1.4 信息公開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公開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信息公開的載體可以是本會內部讀物、網站媒體等。
1.5 本會發現已公開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1.6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公開事務。
第二章 信息公開前應嚴格履行的程序
2.1 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2.2 秘書長進行合規性審查并簽字;
2.3 執行會長簽發。
2.4 本會執行會長有權以本會名義公開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開管理規定
3.1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公開本會未經公開公開過的信息。
3.2 監事會或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大會和媒體發布和公開本會未經公開公開的信息。監事會或監事向會員大會或政府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3.3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
3.4 本會應當在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3.5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公開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3.6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3.7 本會對外信息公開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或監事文件及信息公開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3.8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公開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公開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3.9 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誡。
第四章 附則
4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深圳市商業聯合會重大活動備案
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本會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和《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備案的方式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1.3 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章程》的有關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于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活動不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二章 重大活動的內容
2.1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2 修改章程;
2.3 重大的學術活動;
2.4 對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2.5 出國交流活動;
2.6 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共同開展活動;
2.7 其他重大活動。
第三章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管理
3.1 本會做出的重大活動決定,從決定之日起一周內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3.2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等方面。
3.3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后,經受理機關審查,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本會《章程》時,本會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后再開展活動。
3.4 本會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范歸檔保管。
第四章 附則
4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